四川锦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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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变更、税种认定等事宜。
2.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于2013年6月15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地税、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8月1日前新办开业登记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需要在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3〕第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对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6.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要求,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试点纳税人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发票使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2013年7月1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国税监制发票,但只能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具使用。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参见国税、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见附件1)。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监制发票,需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业务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增值税业务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二)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可通过“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和企业自有开票软件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具体开具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当地网络发票推行情况和纳税人需求确定。“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和“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tax.gov.cn},在“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下载。
(五)使用自开票软件且未应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要求及时修改开票软件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六)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代开申请。受主管国税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增值税协议的单位,可以受托代开统一规格(210mm×139.7mm)的普通发票。开具时,委托代征单位须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为代征范围内有需要开具国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依法依规代开。
(七)2013年7月31日前已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以及之前虽未使用冠名发票,但具有明显行业特点、年发票使用量大(机打平推发票3万份以上,定长机打卷式发票10万份以上,不定长机打卷式发票500卷以上,定额发票30万份以上)、国税监制统一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满足自拟格式需要或税务机关管理要求的纳税人,应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纳税人,不得在冠名发票上申请印制属工商部门核准管理的广告内容。旅客运输等特殊行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可将自拟打印格式加印在冠名发票上,但需满足发票开具打印基本要求。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互联网登录“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网址:http://fpyzgl.sc-n-tax.gov.cn)提交冠名发票印制计划。
(八)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5月15日起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见附件2,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tax.gov.cn},在“下载中心/涉税表格”栏目下载)。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特殊规格冠名发票的(即发票规格不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3号)》中的),首批特殊规格冠名发票印制需求应在6月2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
(九)2013年7月31日前,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已使用收款机开具机打发票的,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后维持开票方式不变。未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申请使用客运定额发票,领取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个体税收征管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原地税独管个体纳税人试点后征收方式暂参照地税机关确定的方式执行;试点个体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个体纳税人,2013年8-12月应税销售额的核定,可参照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自2014年开始,应税销售额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重新核定。
五、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免费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相关手续,一般纳税人与网上申报服务商签订协议后办理。
(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定期定额个体户办理纳税申报并附送有关申报资料。所需资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tax.gov.cn)下载。
六、税款缴纳
(一)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纳税款,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免费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涉及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多缴纳税款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五)试点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六)试点前地税机关已委托国税机关在给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其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2013年8月1日后,国税机关在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代开发票时,按国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有关税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2.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3日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序 号 |
地税普通发票 |
国税衔接普通发票 |
国税 衔接 方案 |
||||||
发票种类名称 |
规格(mm) |
基本 联次 |
版面 |
发票种类名称 |
规格(mm) |
基本 联次 |
版面 |
||
1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
241×177.8 |
4 |
|
通用机打发票(使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
241×177.8 |
3 |
有千元、万元、拾万元三种限额 |
替换 可2选1 |
2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
241×177.8 |
4 |
|
210×139.7 |
3 |
|||
3 |
通用机打发票 |
241×177.8 |
3 |
|
通用机打发票 |
241×177.8 |
3 |
替换 |
|
4 |
210×139.7 |
3 |
|
通用机打发票 |
210×139.7 |
3 |
|||
5 |
190×101.6 |
3 |
|
通用机打发票 |
190×101.6 |
3 |
|||
6 |
客运机打发票 |
160×63.5 |
2 |
|
旅客运输机打发票 |
160×63.5 |
1 |
|
新增 |
7 |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
57×152 |
1 |
|
通用机打发票 |
57×127 |
1 |
|
替换 可2选1 |
8 |
76×127 |
1 |
|
||||||
9 |
44×127 |
1 |
|
通用机打发票 |
44×127 |
1 |
|
新增 |
|
10 |
通用手工发票 |
190×105 |
3 |
千元佰元 |
通用手工发票 |
190×105 |
3 |
佰元 |
替换 |
11 |
通用定额发票 |
213×77 |
3 |
壹、贰、伍、拾、 贰拾、伍拾、壹佰、贰佰、伍佰 |
通用定额发票 |
213×77 |
3 |
壹元、贰元 伍元、拾元 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 |
替换 |
12 |
175×70 |
2 |
|
|
|||||
13 |
客运定额发票 |
153×65 |
2 |
|
客运定额发票 |
90×45 |
1 |
壹元、贰元 伍元、拾元 贰拾元、伍拾元 |
新增 |
附件2:
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需求单位名称 |
|
登记注册类型 |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行业 |
|
法人代表 |
|
||||||||||||||||||||||
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
发票种类名称 (票样见附件) |
规格 |
联次 |
版面 |
||||||||||||||||||||||||
|
|
|
|
||||||||||||||||||||||||
各联用途及印色 | 第1联 | 发票联 | 第2联 |
|
第3联 |
|
第4联 |
|
第5联 |
|
第6联 |
|
第7联 |
|
|||||||||||||
棕色 |
|
|
|
|
|
|
|||||||||||||||||||||
冠名发票单位使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的用户设置 |
|||||||||||||||||||||||||||
岗位名称 |
姓名 |
帐号 |
岗位职责 |
适用人员 |
|||||||||||||||||||||||
冠名单位 经办人岗 |
|
xxxxxxxxxxxxxxxxx_jb (xxxxxxxxxxxxxxxxx为纳税人识别号,下同) |
冠名发票印制计划的填报,墨稿检验 |
冠名单位 经办人员 |
|||||||||||||||||||||||
冠名单位 财务负责人岗 |
|
xxxxxxxxxxxxxxxxx_cw |
冠名发票印制计划的企业内审核 |
冠名单位 财务负责人员 |
|||||||||||||||||||||||
冠名单位 墨稿校验人 |
|
xxxxxxxxxxxxxxxxx_mg |
墨稿检验审核 |
冠名单位 经办负责人员 |
|||||||||||||||||||||||
备 注 |
1.帐号设置统一规范为:纳税识别号_岗位(拼音简写); 2.岗位人员设置,可以1人多岗,也可以1岗多人。 |
||||||||||||||||||||||||||
冠名单位申明 |
|||||||||||||||||||||||||||
我单位******通过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提交的印制数据等信息真实、******、完整,并愿意为之不实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特此申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税务机关填写(冠名发票为特殊规格时) |
|||||||||||||||||||||||||||
主管国税局意见 |
|
市州局意见 |
|
省局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列资料:需要冠名的机打发票式样(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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